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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新时代征信业发展有规可循

    2021-01-15 08:47:18  |  来源:  |  编辑:  |  

    日前,人民银行公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信行业迎来又一重磅新规。

    “无规矩不成方圆”。有业内人士认为,此前征信业务的定义模糊一度困扰着市场参与主体。而本次《办法》不仅界定了何为信用信息,还对信用信息的采集、保存、提供、使用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征信行业下一阶段的发展将进一步有规可循。

    人民银行于当前推出《办法》可谓有的放矢。从《办法》的主要内容来看,这是监管层经过多方调研、基于对当前征信市场的发展特点及趋势做出的规制。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推动征信业更好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需要。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运用数字化手段探索创新征信服务新模式是新机遇,也是新挑战。一方面,技术的普及使得大量涉及信用信息的数据能够更容易采集和加工,增加征信有效供给成为可能;另一方面,由于新业态缺乏明确的征信业务规则,出现了无授权采集,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办法》正是从法律层面“正本清源”,规范数字经济时代征信业的发展。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推动征信业更好适应金融创新和普惠金融发展的需要。《办法》把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都视为信用信息。也就是说,包括个人和企业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支付、消费等非借贷信息也被纳入信用信息范围。这对于上亿缺乏信贷记录的“信用白户”或“准白户”是一个重大利好。近几年的实践证明,作为借贷征信数据的补充,替代数据有助于更好刻画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缓解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融资困境。在《办法》的指导下,征信业有望助力实现更大范围、更深层次的普惠金融。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推动征信业加强对个人和企业的权益保护。在此前征信业务开展中,存在无授权采集、“一次授权、无穷采集、无限使用”、加工处理过程不透明、自动化决策有失客观公正性等问题,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同意权、异议权无法得到保障。而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正是征信工作的底线,一旦信用信息泄露或个人信息被诱导滥用,可能会引发诸多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本次《办法》清晰界定信用信息,并提出了信息采集要遵循“最少、必要”的原则,以更好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实现信用信息安全、合规、合理的流动。这是对市场上存在的“滥采滥用滥评”现象的有力回应,也是对从事相关业务机构的严格规范。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推动征信业更好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当前,中国正在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扩大征信业对外开放也是题中应有之义。《办法》对境外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信用信息的跨境流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是对此前规定的有效补充。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和实施,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经贸往来越来越密切,国内企业“走出去”,投资“走出去”,都要求推动征信信息的跨境交流合作。随着《办法》对相关活动做出明确规定,这方面的业务有望破局。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现代社会是基于信用的组织体系。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已经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社会主体对于信用采集和使用的需求越来越多,要求越来越高。《办法》顺应新时代、新趋势、新挑战,为下一阶段征信行业的发展明确了“规矩”。我们相信,随着规则的逐步清晰,征信业能够更好顺应当前数字时代的特点,走上更为规范化的高质量发展道路,并为实体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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