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小伙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致1死1伤两车受损
2020-11-30 11:10:27 | 来源: |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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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永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郝某驾驶宁A****0号小型轿车,沿永宁县李银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李银路与快速通道路口处时,因被告人郝某未遵守在通过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段,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与沿快速通道由西向东行驶的杨某某驾驶的宁A****8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宁A****8小型轿车失控侧滑与道路东南侧的树木相撞,发生杨某某及乘车人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某某经永宁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8时许死亡。
经永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郝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杨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郝某参与联系医院救治被害人,主动报警,后被传唤至永宁县公安局,如实供述了其所犯罪行。
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了被害人家属5105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证人张某某、邹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郝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
6.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
7.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8.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郝某事故发生后,积极参与联系救治被害人,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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