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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新规出炉 这几类“债务”不受保护

    2020-09-16 11:05:04  |  来源:  |  编辑:  |  

    一提起民间借贷,不少人的第一反应就将它与互联网金融贷款和高利贷画上等号。不同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利息,大部分民间借贷利息相对较高,也是套路贷的高风险地。

    为了让民间借贷进一步规范化,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修订之前的规定简称“原规定”),并已经于8月20日开始施行。

    “两线三区”挂钩LPR

    据了解,新规的发布,重新定义了民间借贷的利息的司法保护上限等细节。那么,新规施行后,民间借贷利息应该如何计算?司法保护上限之外的利息,是否需要继续偿还?

    记者了解到,受市民关注度最高的,要属新规对“两线三区”的再定义。

    据悉,“两线三区”源于原规定划下的年利率24%和年利率36%这两条“红线”。按照原规定,不超过年利率24%的约定利率,合法有效。“三区”则分别对应被两条“红线”划分的三个利息区间,年利率24%以内的法律保护区,超过年利率24%但不超过年利率36%的自然债务区,以及超过年利率36%的无效区。

    通俗来讲,按照原规定,低于年利率24%的利息是应该支付的;高于年利率24%但不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并非强制要求支付,但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也不能要求返还;但超出年利率36%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不能要求支付,已支付的,应当返还。

    对于大多数市民来说,不论是24%还是36%的年利率,都是“高不可及”的。根据新规,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已经和LPR挂钩,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

    以当前3.85%的一年期LPR市场报价计算,目前,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就是15.4%,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再受到法律保护。

    这些“债务”视作无效

    新规发布后,不少市民提出疑问,哪些条件下的民间借贷满足新规实施要求?

    记者查询文件后得知,新规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也就是说,8月20日之后,旧债借款人在测算已支付的包括借款利息、手续费、担保费等名目的综合借款利息后,如超出了15.4%的年利率,但还有部分本金没有归还的,借款人可以与出借人主动沟通,主张多付的利息与剩余的本金等额抵扣,若对方不同意该方案,借款人可以暂停还款,待对方提起诉讼后,由法院依据借贷新规处理。

    对于已经履行完毕的旧债,及未履行完毕但已涉诉的旧债,不适用新规。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已经履行完毕的旧债,借款人已支付综合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可以主张返还。

    同时,新规也明确部分特定情景下的民间借贷旧债合同无效,借款人无需偿还利息。

    按照规定,校园贷、套路贷等属于借贷新规第14条规定的“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情形,则不受法律保护,视为借贷合同无效。

    另外,属于出借人套取银行的经营贷、消费贷等贷款之后,擅自改变用途,将贷款用于民间放贷情形的,不管是否收取利息、是否赚取利差,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对照新规和原规定,虽然就目前而言15.4%的年利率远低于原规定36%的司法保护上限,但仍高于正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有需求的市民,应尽量避免接触高利率的民间借贷,选择合法合规的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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